- 县区党委、市直部门党委(党组)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决策与创新 2007.4(月刊•总第57期)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县区党委、市直部门党委(党组)抓党建工作的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县区党委、市直部门党委(党组)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总体要求、主要原则、主要责任和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二、县区党委、市直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县区、本部门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基层党建工作例会制度,并为基层党建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三、县区常委会、市直部门党委(党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党建作形势,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基层党建工作联系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分别由市县(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研究解决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问题。
四、县区党委、市直部门党委(党组)要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确定一个重点课题,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方法和措施。各县区党委、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要在调查研究中自觉超前谋划,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措施。
五、县区党委、市直部门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县区党委常委每人每年至少联系一个乡镇党委(或街道、村、社区、企业党组织),市直部门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每人每年至少联系一个下属单位党组织。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平均每月至少要到联系点工作一次,了解情况,沟通信息,解决实际问题。每半年至少参加一次基层党组织有关会议,每年给基层党员上党课或作形势报告至少一次。
六、县区党委、市直部门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每个县区都要争创一批自治区级和市级党建示范点,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也要督促所属基层党组织搞好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培育宣传典型。要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每年要在自治区级以上主流媒体刊发基层组织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典型事迹。
七、建立县区党委书记、市直部门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制度,各县区党委、市直部门党委每年要按隶属关系分别向上一级党委书面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县区党委书记每年述职一次,市直部门党委书记每半年述职一次。述职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党委组织部组织,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党员大会等形式,由党员和群众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八、县区党委、市直部门党委(党组)抓党建工作实行目标考核机制,考评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日常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抓基层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连续两年党建工作考核排队处于末位的县区、市直部门的党委主要负责人、县区组织部长进行诫勉谈话。
九、隶属市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委抓党建工作责任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