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与创新 2007.4(月刊•总第57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在严格遵循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总体要求、主要原则和管理方法等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应遵循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区别情况、动态管理,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第四条 党员外出时间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要向所在地党组织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所在单位党组织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对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流动党员,要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方、单位的党组织。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主管单位的党组织或所在地党组织。
第五条 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至本人户口所在地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也可转入人才(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落实工作单位后,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六条 下岗失业的党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重新就业后将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党组织。
第七条 纳入社区、村管理的党员和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到异地居住的,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居住地党组织;对受聘到新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组织关系或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八条 对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进行登记,组织部门单独为其建立台帐或信息库,不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接转组织关系、不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 第十条 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点)和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的接纳、接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流动党员区域化集中管理,基层党委可以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工业区、住宅区、商业区建立联合党组织,对辖区内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实行统一管理。流动党员较多的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可以建立外来党员联合党支部,统一管理辖内难以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的外来党员。
第十二条 市县(区)党委组织部要设立流动党员服务咨询专用电话,及时为流动党员落实组织关系、参加组织生活提供咨询等服务,对于落实组织关系的问题,一般应于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流动党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要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至少每6个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等情况。流出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第十四条 对接收的外来流动党员,基层党组织要同本单位的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每年要对流动党员开展2次集中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可以对流入的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评议情况。
第五章 流动党员权利保障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对流入的流动党员,基层党组织在验明党员身份后,要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安排其参加组织生活。对拒绝接收流动党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向外出的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重要情况,通知外出的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流出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提出转正申请的,基层党组织要了解其外出期间的表现,并认真受理其转正申请。对流入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现实表现,要实事求是地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第二十条 各县区党委和市直相关党(工)委要积极筹措工作经费,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流动党员的党费收缴 第二十一条 流动党员应如实申报实际收入,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员收人情况,按照中组部的规定标准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流动党员原则上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或以邮寄等方式交纳,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以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石嘴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